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愈來愈多民眾使用電子支付,也衍生不少消費糾紛。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,消保會已通過金管會研擬的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草案。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,明定掛失止付手續、並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。為了減少消費糾紛,明定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「超過使用期限、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」,或「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」。

過去電子支付(如街口支付)和電子票證(如悠遊卡)分開制定定型化契約,隨著支付趨勢的發展,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的使用場域及運用界線愈趨模糊,金管會整合兩者為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。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及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亦配合修正,整合為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

為使消費者有更好的消費體驗,並改善外籍移工匯兌不便,電子支付機構除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外,亦開放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。日後匯兌服務不再僅限於向銀行辦理,消費者(含外籍移工)將擁有更多的選擇。

據金管會統計,目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,計有國際連、橘子支、街口支付、歐付寶、簡單行動支付、悠遊卡、一卡通、愛金卡及遠鑫等9家業者。

此一契約明定適用對象為「電子支付機構」與「消費者」,將法律關係單純化。消保處表示,過去同時規範「電子支付機構」、「消費者」及「收款特約店家」三方權利義務關係,在適用上有過於複雜的問題,明定本事項僅適用於「電子支付機構」與「消費者」雙方所簽訂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的契約,將法律關係更加單純化。例如:消費者使用手機以街口支付方式(電子支付服務)向飲料店家(收款特約店家)購買飲料,消費者與街口支付業者,即適用本事項規定。

消保處指出,為保障消費者支付交易安全,如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,明定有掛失止付手續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。

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,當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,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「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,消費者因此所生之損失,一律由消費者負擔」。為避免業者對儲值卡(例如:悠遊卡、一卡通等)設有不合理使用限制而衍生消費糾紛,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儲值卡「超過使用期限、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」,或「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」,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。但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之特種儲值卡者(例如:各縣市政府核發之社會福利卡),則依其規定。

消保處提醒消費者,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時,應注意交易安全,並妥善保管帳號、密碼及儲值卡;另呼籲業者,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違法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;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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